(台灣英文新聞 / 黃紫緹 綜合報導)針對今年4月通過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策會今(29)日在一場茶會中,邀集業界專家一同討論,以資訊科技產業推手之立場,為政府資訊採購環境提出改善建言。
資策會列出當前台灣公家機關在資訊採購時遭遇的五大困境,以及未來解決方向,盼能擔任資訊服務產業與政府間的互動橋樑,為供需兩端建立良性循環,激勵資服產業創新發展。
困境一、資訊服務採購公告RFP規格難以理解
採購業務單位,受限於專業知識不足,對其需求不甚了解,缺乏充分準備下就進行招標公告,導致需求說明書(即RFP)的規格設計有問題。
資策會建議,應於政府中央層級成立「政府資訊委外專業諮詢團隊」,由產官學各界資訊技術專家組成,以專案方式協助機關了解其需求,妥善設計真正符合需求的RFP。此外,一定金額以上之資服採購,在正式公告前,應採「公開徵求程序」,從源頭就納入專家、市場之意見。
困境二、採購機關濫用廠商「承諾」 要求提供與投標文件無關之優惠回饋
在採購承辦人員傳統思維裡,為免廠商獲得過多利潤,往往不論報價是否合理,習慣先砍再說。此外,還會要求廠商「承諾」招標文件以外之事項,不僅可能加重廠商成本,更可能連帶影響後續履約品質,形成惡性循環。
資策會對此建議,工程會應以主管機關立場,明確指導機關應破除「議價階段一定要砍價」及「要求廠商承諾提供無相關之優惠回饋」的窠臼觀念。
困境三、採購機關未依個案考量 要求軟體程式著作權全數歸屬機關
廠商服務若涉及智慧財產權議題,現行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雖已保有高度彈性,供採購機關自行考量決定,但在實務上,多數機關對於廠商履約成果衍生之軟體程式著作權歸屬,採極度保守立場。要求軟體程式中涵蓋的專業知識、核心技術等,全數歸屬於機關,此作法對廠商權益影響甚鉅。
資策會建議,工程會應訂定「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管理手冊」,明示針對軟體程式著作區分「廠商既有之軟體程式」及「為該專案新增或客製化之軟體程式」兩部分,分別考量約定著作權歸屬及授權。
困境四、政府機關針對「敏捷式開發」專案之委外欠缺可依循指引
近年來興起之「敏捷式」(Agile)開發專案需求,與傳統瀑布式開發需求大不相同,履約、驗收過程也與過往有所不同。然而,現行工程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無法符合此專案的開發特性,令廠商卻步,拖累我國跟隨國際趨勢之腳步。
針對敏捷式開發專案,資策會建議,短期目標可先引導機關參考敏捷式精神開始,長遠目標或可涵蓋專案委外前期規劃、及整體生命週期為範疇,研訂敏捷式開發指導原則、RFP範本、契約範本等指導文件。
困境五、供需兩端之履約爭議 欠缺法定救濟程序前之爭議協調機制
倘若履約過程供需雙方不幸發生履約爭議且,廠商雖可依據政府採購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向仲裁機關提付仲裁,或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曠日廢時,專案更會因此破局。
即使供需雙方有意在採取法定救濟程序前,先進行協議,然在政府採購甲乙雙方明顯地位不平等的現實情況下,幾乎是毫無可行性。
資策會再次呼籲,應於政府中央層級,設置政府資訊委外專業諮詢團隊,以公正第三方立場擔任爭議調處角色,協助各機關與資服廠商釐清履約爭議。如此,可盡量避免走到無法挽回的爭訟階段,使委外的資訊服務得以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