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 / 政治組 綜合報導)促轉會今(23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涵蓋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臺獨案、蓬萊島雜誌案以及武漢大旅社案等重大案件,其中美麗島事件被告的有罪判決全被撤銷,包含施明德、林義雄、范政祐等3人。
促轉會網站公布第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其中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中,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另有33人則係於「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部分,僅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有罪判決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而施明德、林義雄的判決則在本次促轉會最新公告中顯示撤銷。
同理,「普通法院審判」中,當時除范政祐外,其餘受有罪判決當事人的判決均視為撤銷,而在本次促轉會最新的公告中,也將范政祐有罪判決撤銷,等於美麗島事件所有被告的判決都撤銷。
根據促轉會,會為施明德、林義雄平反判決的原因有五,一是美麗島事件後,蔣經國以個人意志主導後續態度與行動,違反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二是施明德於本案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於本案偵查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第三,本案對施明德、林義雄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又威權統治政府於審判期間監控人民,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第四,本案判決制裁施明德、林義雄擔任美麗島雜誌社成員、及指揮、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等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最後第五點為,本案判決施明德、林義雄與臺獨分子聯絡、成立雜誌社、舉辦集會遊行之行為認定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又指出,范政祐所受有罪判決應平反的原因有三,一是范政祐為美麗島雜誌社台中基金會副主任委員,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但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二是本案判決對范政祐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之統治手段,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是本案判決制裁范政祐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並演講之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
除此之外,許信良在本案中也有受到審判,當時由於他人在海外,並未與其他被告於同案中判決,但當局仍以涉嫌叛亂通緝。許信良於1989年偷渡回台時被捕,後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8月。
對此,促轉會指出許信良也應得平反的原因,首先是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刑求等不正刑事,審判官未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即逕採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再來,本案對許信良的思想、言論施予刑罰,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的統治手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最後,本案判決將許信良參與雜誌社、與台獨份子聯絡簽署聲明、刊載文章等行為,認定為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屬擴張解釋當時「刑法」10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根據促轉會,該會從107年10月4日至任期屆滿為止,共公布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