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 / 科技組 綜合報導)經濟部擬之「台版晶片法案」,於今(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意即現在開始至民國118年底,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資格的公司,其研發費用的25%可抵減當年營所稅,在台灣設立相關子公司進行研發的外國公司也適用。
為了促進全球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讓更多在地人才能專注研發、創新,並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的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外界俗稱之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已通過三讀,即日起將上路。
此修正草案規定,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如半導體、5G、電動車等產業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的2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得以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
草案同時規範,上述2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至於適用要件部分,草案規範的租稅優惠對象不限產業類別,凡符合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的要件,均可申請適用。
經濟部長王美花過去曾說明,草案重點是重視在台灣做的研發,要對台灣產業有貢獻,因此沒有限制只能是台灣企業,若有符合上述相關要件,並在台灣設立相關子公司進行研發的公司,皆可適用。
至於後續作業,經濟部指出,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
適用公司方面,經濟部說,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經濟部也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經濟部表示,後續子辦法及相關書表文件訂定完竣後,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政策措施,俾利其申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