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政治組 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天(16日) 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立法院會2019年5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不過,許多立委認為,現行的同婚專法,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2年5月12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按范雲等20人提案初審通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5月9日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做些許文字修正並達成共識。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討論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根據中央社,三讀條文規定,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最高罰1500萬元
立法院今天(16日) 同時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個資法主管機關,且為獨立機關。法案三讀過後,籌備處預計在今年8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正式掛牌前,還必須先送組織法草案到立院審查。
關於罰則部份,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採按次處罰。
個資外洩案件頻傳,為了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實務監管問題,接軌國際趨勢,同時因應憲法法庭去年做成憲判字13號判決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隱私專責機關要求,遂有此次修法,同時列為政府宣示的「打詐5法」之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月3日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何時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國發會主委龔明鑫當天表示,籌備處預計在今年8月成立,初期會有40人到50人,正式成立後隨業務量調整,編制到100人是可能的。
龔明鑫說,正式掛牌前還必須先送組織法草案,連同第二階段修法,送到立法院審查。
另外,「打詐5法」修法包括「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電腦合成深偽影像聲音詐騙最高關7年
此外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339條之4條文,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
【台灣立法院三讀】同婚專法納共同收養子女規定•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最高罰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