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 / 社會組 綜合報導)檢警8月偵獲了一起黃牛搶票牟利案件,周姓男子短短三個月獲利將近28萬元,是黃牛條款6月上路後,開罰的首例,他將面臨最高3年徒刑。
聯合報報導,周男在臉書成立工作室,提供程式搶票服務,新北地檢署8月24日指揮刑事局、新北刑大,搜索周男位在新北板橋、中和區的住所,查扣了電腦等搶票設備,將他拘提到案。
據調查,周男2014年起即以高速網路、VPN等方式為買不到票的消費者搶票,如演場會門票,每張代購費數千元不等,涉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這項新修訂的黃牛條款於6月2日生效,保障民眾公平參與藝文活動的權利。從法令生效至8月24日,不到三個月,周男獲利達27萬9,000元,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是新法生效後首樁案例。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可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