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張雅鈞 綜合外電報導)哈瑪斯7日襲擊以色列,以國報復攻擊加薩走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衝突爆發3天後即宣布,獨立調查委員會已收集到雙方犯下的戰爭罪行的「確切證據」,然而戰爭罪究竟如何界定?
戰爭罪怎麼定義?
根據1949年日所簽訂的四項《日內瓦公約》,以及基該公約制定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條,關於針對平民的戰爭罪(War crimes)被定義為在衝突期間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律的行為,通常是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包括故意殺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無軍事必要下非法和恣意地廣泛破化與侵占財產、非法驅逐出境或遷移或非法禁閉、劫持人質等作為。
美國國際法專家、聯合國獅子山特別法庭創始首席檢察官克萊恩(David Crane)向美聯社表示,「無軍事必要理由下,蓄意以平民擊民用目標作為攻擊對象,就是戰爭罪。」根據國際法,涉戰雙方燈都須遵守此一標準。
德國之聲報導,戰爭罪的法律概念不同於「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或「種族滅絕罪」(Genocide)。戰爭罪僅限於發生在國內或兩國之間的衝突,後兩者也可能在和平時期犯下。
襲擊平民不一定犯戰爭罪?
簡言之,不是。據多倫多大學國際法專家克斯登(Mark Kersten)2022年發表的見解,「戰爭法並不總是保護平民免於死亡,並非每一個平民的死亡都一定是非法的。」
是否將衝突期間的軍事行為歸類為戰爭罪,取決於該行為是否正當。因此,如果認為轟炸學校或民宅在軍事上是有必要的,則可能不會被視為戰爭罪。
放在目前以巴衝突來看,加薩是世界上人口密度為高的地區之一,多數專家認為,轟炸加薩不可能完全避開在那生活的逾200萬平民。在此情形下,確定攻擊的預定目標是判別是否犯下戰爭罪的關鍵。
符合比例原則、區分原則、預防原則就沒罪嗎?
特別法庭依據三項原則來判定軍事行為是否構成戰爭罪:區分原則(distinction)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及預防原則(precaution)。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該原則禁止軍隊以過度的暴力應對攻擊;區分原則要求軍隊成員致力平民與戰鬥人員;預防原則要求盡一切可能避免傷害平民。
儘管如此,要界定戰爭罪依然相當困難。以加薩為例,以色列13日向加薩北部平民下達撤離令,顯然屬於「預防」範疇,但包含聯合國及國際紅十字會在內的人權組織表示,警告本身就違反了國際人道法。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負責以巴區域的主任巴希(Sari Bashi)13日在聲明中指出,「以軍應在襲擊前向加薩平民發布警告,如果此舉確實能讓平民平安離開,前往更安全的地區。但在沒有安全之地可去,也沒有安全的方法到達的情形下,發出逃離警告並非有效的警告。」
挪威難民理事會(Norwegian Refugee Council)秘書長艾基蘭(Jan Egeland)也指出,以色列的命令違法,「這不是撤離的機會,而是遷移命令」,而「根據人道法,這被稱為強行遷移人口,是戰爭罪。」
比例性原則在當前衝突中也備受爭議。部分人主張,有鑑於哈瑪斯襲擊以方的殘酷性,以軍的行動是合理的;另一方則認為以軍的行徑過火了,目前國際刑事法院(ICC)正在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有實際作用嗎?
國際刑事法院位於荷蘭海牙,是唯一有權起訴戰爭罪、國際種族滅絕罪及反人類罪的常設國際法院。該法院根據《羅馬規約》於2002年成立,所有成員國都有義務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遵守相應規範,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管轄。
譬如俄羅斯總統普丁因為被國際發院發布拘捕令,選擇缺席今年在南非舉行的金磚峰會,以免在簽署國南非被捕。
國際法院於2015年承認巴勒斯坦為成員國之一,然而以色列並非成員國,因此儘管該法院對當前以巴衝突的戰爭罪有管轄權,但其裁決在以色列不具權威性。
且即便是《羅馬規約》成員國犯下戰爭罪,國際刑事法院也難以對其提出訴訟,該法院成立逾20年來,僅有少數案件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