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未來有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公投法第25條規範,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行政院2021年曾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草案今天再次送行政院會通過。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確保國人對公投結果的信賴,且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種「移轉投票」方式,可兼顧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有助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
中央社引述中選會說法,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可能在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因此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提出公投不在籍投票草案。
根據草案規劃,公投不在籍投票採申請制,民眾可以書面或線上方式申請;書面申請須填寫申請書、準備身分證影本向戶籍地選委會申請,線上申請則進入線上系統提出。申請期間為發布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為,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核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