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職權修法三讀,監察院昨(28)日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此外,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的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監察院表示,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千餘件,提出9百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監察院提到,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台灣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監察院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的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惟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監察院認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事。
監察院指出,經審視甫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提到,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強調,固然我國憲法迭經增修,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的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始為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