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備受各界關注,今日(5/31)有207名執業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強調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的規定行使覆議權,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聲明提到,台灣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聲明表示,本次國會法案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
他們指出,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聲明提到,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是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的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
聲明表示,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