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4-06-06 16:18
政院提覆議 民眾黨團:卓榮泰帶頭造謠 應向社會道歉
行政院今天(6日) 針對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提出覆議,民眾黨團指出,行政院7條覆議原因皆為造謠,意圖製造社會混亂、人民恐懼,行政院長卓榮泰應該為公然散布假訊息向社會道歉。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今天提出7點覆議理由,並於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民眾黨團下午透過聲明表示,行政院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後,旋即發布新聞稿指出將研議覆議,顯然卓榮泰早已決定配合民進黨進行政治操作,今天行政院會,不過就是過水,行政機關為規避監督「先射箭再畫靶」的覆議,踐踏民主審議,令人不齒。
民眾黨團指出,原以為只有民進黨高層與立委會造謠且「膝反射」回應問題,沒想到卓榮泰貴為行政院長,也枉顧公務人員義務、應忠誠於國家職責,公然利用行政院會記者會散布假消息。
民眾黨團質疑,政院覆議原因第5點,指會「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便是明顯造假,法條明定1個月審查期,寫出這理由的行政院官員是識讀能力有問題或是法盲。
民眾黨團提及,政院覆議原因第7點「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亦是造假。法條明定官員在國會說謊是否有罪,是要求「就其所知之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何來懷疑就可課以刑責,且更需經由檢方起訴、法院審判,才可能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黨團強調,行政院7條覆議原因皆為造謠,意圖製造社會混亂、人民恐懼,卓榮泰應為行政院公然散布假訊息,向社會道歉。
更新時間: 2024-06-06 11:47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6月5日) 送抵行政院。行政院今天(6日)新增行政院會議程,認為上述條文全部窒礙難行,將在討論通過後提出覆議。
行政院今天針對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提出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說,覆議並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而是盼國會藉由憲政運作過程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提出7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今天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7點覆議理由包含,
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6日上午行政院舉行的會後記者會上,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行政院提出覆議的七大原因,如下圖: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會中對覆議案表示,此案經研議結果,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以及侵害人權之虞,包含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以及備詢都違反憲法;且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侵害民眾基本權益。
卓榮泰也說,立法院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另外,藐視國會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他表示,因有上述窒礙難行之處,因此行政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辦理覆議。
卓榮泰表示,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捍衛憲政秩序,守護民眾基本權利,民主政治也應該要經過溝通討論過程形成共識,此次政院提出覆議不是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首次發稿: 2024-06-06 10:29
立法院昨(5日) 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隨即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盡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今天(6日)新增院會議程,內容為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5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政院人士表示,昨天收到條文後,便積極討論一路開會至晚間,經今天晨會後拍板納入院會議程討論。
根據中央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