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罰,旨在加強防範詐欺行為、打擊詐騙集團,以及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據中央社報導,對高額詐欺犯罪,如因詐欺獲利達到500萬台幣者,最重可處以10年有期徒刑;若獲利達到1億元,最高刑罰可達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的罰金。
新條例內容主要分為「就源防詐機制」和「溯源打詐執法」兩大方向,而溯源防詐機制又細分為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以實現全面防範詐欺的目標。
在「就源防詐機制」方面,特別針對金融機構訂立明確條文,允許它們對疑似牽涉詐欺犯罪的異常交易進行控管,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此外,還建立了跨業照會機制,以協助查證異常交易,及早阻攔不法金流。為鼓勵業者積極防範詐欺,法律明確規定,執行防詐措施的業者可免除保密義務,並免責於此行動中可能引起的客戶或第三方損害賠償責任。
在「電信防詐措施」方面,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國籍人士預付卡被用於詐欺活動,條例明確禁止電信業者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給未經入境核實的用戶。如業者未查證使用人入境資料,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緩。此外,電信業者應定期查核使用者是否已離境,並在發現任何異常使用行為時,立即限制或停止相應的電信服務。
對於「數位經濟防詐措施」,法案要求規模較大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與台灣當局合作,避免刊登或推送涉及詐欺的廣告。業者發現任何詐欺相關的廣告後,應立即停止播送並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提供相關資訊。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