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行政院長、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貪汙疑雲,桃園地方法院院三度開羈押庭,戲劇性的法庭大戰以羈押禁見落幕,他不服裁定再度提起抗告,今(12)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2個月。
根據高等法院,鄭文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屬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本就伴隨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在檢察官訊問前,竟能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之訊息予秘書,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權衡鄭文燦的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相關公務員可能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而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此外,合議庭強調,鄭文燦否認知悉廖姓男子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
合議庭質疑,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怎可能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而打開查看之理?且鄭文燦所述,發現手提袋後的舉止,竟是遲至6、7個月後才歸還轉交廖男,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男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至於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他在此過程中以市長職位在職務上作何裁示,此乃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鄭文燦指稱廖男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
高院指,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