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15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少數條文,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勞動部也對此表示,勞工若延後退休,雇主仍應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而就業保險則因有年齡上限,無法再續保。
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而根據15日完成的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之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前勞動部長許銘春在審查會中表示,事實上不修法,既使是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仍能協商退休年紀,但說清楚也是好事。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高齡者延後推修持續貢獻職場,已成國際趨勢,而台灣65歲以上的勞參率不到一成,落後鄰近的日本、韓國,至於部分工會團體提出更強制性的規定,如延後退休年齡,則需更多討論。
根據中央社,針對延後退休的勞工,勞動部也於昨(15)日表示,雇主仍須替其投保勞保;另勞工每延後退休請領勞保年金1年,勞保年金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5年,共加給20%,即使持續工作也不能再加給,但仍可累積勞保年資。
至於勞工退休金,勞退舊制勞工延後退休後,仍可繼續累積年資,若是勞退新制勞工延後退休,雇主仍應每個月提撥6%退休金。
而若是已退休且已請領老年給付,後再重返職場的勞工,雇主仍需替勞工提撥6%勞退金。
不過,至於就業保險法,因有65歲投保限制規定,即使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仍無法投保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