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立委顏寬恒因涉侵占國有地、詐領助理費等罪嫌遭起訴,今(26)日判決出爐,顏寬恒為此開記者會喊冤,內政部也指出,因其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停職規定。
台中地院今日判決顏寬恒依貪汙罪判7年10個月有期徒刑,以及偽造文書罪判褫奪公權3年、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出,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的豪宅,涉侵占國有地達1097.14平方公尺,在2021年選舉期間遭告發後,又由顏寬恒、建設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方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給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女,張女再以相同金額購入豪宅,試圖以假買賣方式脫罪,涉及偽造文書。
此外,顏寬恒也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被依貪污罪起訴。
針對此判決,顏寬恒今日也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對判決感到極度震驚與遺憾,他秉持清廉、公正、誠信原則為民服務,卻深陷莫須有指控,對他是天大的冤枉、莫大的侮辱,將提出上訴。
至於顏寬恒是否會遭停職,內政部今日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表示,目前顏寬恒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但若未來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