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罪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今(26)日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還說,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原訂24日宣判,因颱風延2天,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宣判,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萬65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