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停職,繼內政部昨(26)日宣布,即起停止其市長職務後,今(27)日又在對外強調,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
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等5人。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26日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於同日宣布停止其市長職務,即刻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針對判決結果, 高虹安26日透過文字表示,將提出上訴,希望二審能還她清白,並宣布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
內政部方面則為貫徹政府廉能政治之決心,已於昨日發函通知新竹市政府,高虹安市長於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亦即縣(市)長是由內政部裁量。
考量高虹安係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