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三家租賃公司最近成為國會議員口中的「薯條三兄弟」,並要求金管會訂定專法,此舉是否真能建立健全的租賃融資秩序,恐怕需要審慎考慮,否則政治力介入類金融體系的監管所造成的後遺症,對中小企業及個人融資需求,以及長期經濟發展,未必有利。
租賃業蓬勃發展
目前國內已有6,800多家租賃公司,產業規模已從2015年的1,200億餘元,增加到2023年的2千億元,市場規模成長快速,顯示中小企業或個人資金周轉,確有需要透過銀行體系之外的租賃公司,做適度的融通,而中小企業有4成的資金,需要租賃公司的協助,確實在資金市場形成不容忽視的生態。
由於現行租賃公司是依據民法或公司法成立,並非金管會的業務範疇,國會議員最近強烈要求金管會將上市櫃三家租賃公司,亦即中租KY、裕融、和潤企業,訂定租賃公司專法,或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監管。
不當管理無益經濟發展
平心而論,目前上市櫃的三家租賃公司,都已具備相當規模,企業管理及法遵,都已建立一定的自律規範,長期以來,企業形象在金融界並不差,稱得上租賃界的模範生。真正偏離市場秩序的租賃公司,應是努力求生的其他中小型租賃公司,諸多偏差的業務行為,常因競爭或求取利潤,而破壞市場秩序。
如今國會議員或金管會要將已建立自律規範的融資公司納管,卻無力影響6,800多家中小型租賃公司,恐怕是本末倒置,反而傷害中小企業或個人的正常資金周轉需求。
資金需求多元化
以當前社會資金需求分析,其實資金融通業務很多元,如民間互助會、百貨公司分期付款,甚至連銀行的信用卡融通、消費性貸款,都顯示資金需求是多元化,並非只有銀行的存放款。國會議員批評租賃公司從銀行借款,再轉貸建商、汽機車租賃,利率達6%、7%,甚至9%,恐怕是見樹不見林。
以銀行的消費性貸款,或信用卡循環利率為例,利率何嘗不是8%、9%,甚至高達15%、16%,幾乎已到民法融資利率的上限16%,利率比「薯條三兄弟」還高,不可能像住宅貸款或大企業擔保貸款,利率只有2%或3%。
道理很簡單,銀行或租賃公司須將資金成本,再加上風險成本、營運成本,以及預期的資產報酬率,才能訂定利率水準。否則承擔那麼沈重的風險及成本,放款機構很容易發生虧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資金成本當然比銀行高,扮演角色是補充性資金融通,利率很難與銀行有擔保的放款相提並論。
租賃公司監理宜由自律組織
金融監理有三大支柱,包括自律、社會監督、政府主管機關。在歐美國家,租賃公司蓬勃發展,監理責任由自律組織(SRO)承擔,也形成無形的監督力量。法律監理,亦即由政府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未必是最好的方法。
法律監理有其負面效應,可能導致租賃公司資金成本大增,或為了因應法律或主管機關的需要,增加作業程序,反而增加成本,或影響融資需求者的及時性,或利率的合理性,並扼殺租賃公司的業務創新能力。
租賃公司監理正本清源
租賃三雄現在法人融資的規模已達3,560億元,佔整體租賃業的53%。個人車輛融資2,860億元,占租賃業的43%。最受爭議的先買後付的BNPL,總額280億元,占整體租賃業僅4%。
以台灣現有6,800多家各類型租賃公司,政府如何監理,大有疑問,行政成本難以想像。若將三家模範生等級的上市櫃租賃公司納管,其他品類紛雜的中小型租賃公司放任不管,豈非捨本逐末,柿子挑軟的吃?
由於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並非社會存款大眾,資金成本較高,且必須長期建立良好的信譽,才能從銀行體系取得較低成本的資金,因此其自律規範尤顯重要,這又是類金融體系無形的制約力量,未必不如法律監理的強度。
如何看待租賃公司,監督租賃公司的業務執行,防止不合理利率,或不當業務推動,並避免影響中小企業或個人資金融通的需要,是金管會必須審慎考慮的問題。最合適的方式,應還是回歸業者成立自律組織,負責監督租賃公司正常的營運發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