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20日起生效,中選會表示,截至19日共收到64案罷免案送件,其中54案為立委,20日送件者將適用新法規定。另外,中選會已配合修正相關辦法及提議人、連署人名冊格式等,將同步施行。
中選會19日原本說明,20日上午8時30分起送件的罷免案,依選罷法第131條規定,適用新法規定;至於選罷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不過針對今天(20日)生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新制,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有違憲之虞,今天向憲法法庭遞狀。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遞狀後說,為維持憲政秩序,必須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 第43條規定~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司法院上午已收文;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能否提暫時處分。中央社引述法界人士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是生效後提暫時處分,目的是希望暫停生效法律的適用。
全案緣於,國民黨、民眾黨立法委員去年12月20日挾人數優勢聯手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修正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日前對選罷法提出覆議,立法院於11日表決否決覆議案。依憲法,總統在收到立法院覆議案咨文後,須在10天內完成公布,總統賴清德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後條文,新法於今天(20日)起生效。
柯建銘遞狀後受訪指出,為何說會違憲呢?是基於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及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今天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柯建銘表示,必須維持憲政秩序,重申沒有一個人、一個政黨可以站在憲法對立面,並舉上次的國會職權修法釋憲結果為例子。
柯建銘上午在民進黨團記者會也說,就如同去年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委員會的討論被沒收、朝野協商與院會的討論也被沒收,程序不正義且違憲,上次若違憲,這次豈有不違憲的道理。
立法院昨天送出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今年1月21日三讀通過的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柯建銘表示,立法院將總預算案與財劃法一起送,他曾問立法院長韓國瑜,「若立院上會期沒有審財劃法,總預算案難道就不用送?」韓國瑜回答不出來。
柯建銘說,總預算案及財劃法,行政院會按照一定程序及時間內提出覆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