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賴清德13日說,為因應中國對國軍的滲透及間諜活動威脅,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國防部表示,未來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有關的軍事犯罪,將受軍事審判,一般犯罪案件,規劃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國防部13日下午召開臨時記者會,說明軍事審判制度規劃。由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少將主持,國防部法律司長沈世偉中將說明相關規劃並回答媒體提問。
沈世偉指出,自民國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軍法案件於同年8月起分兩階段全面移由司法機關辦理,僅餘戰時審判軍人犯罪的功能,改制後的11年間,國防部透過內部訓練,借調軍法官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等方式,希望保存戰時審判的運作,但效果非常有限。
沈世偉表示,經過通盤檢討,維持平時就能夠正常運作的軍法系統,才可以落實軍事審判平戰轉換運作順遂,發揮嚴肅軍紀、保障人權的功能。
針對修法方向,沈世偉說明,過往軍事審判在台灣曾有一段不被人民信任的歷史,社會各界對軍事審判採階級管轄、欠缺獨立性等仍有諸多疑慮,相關批評國防部都虛心接受。
中央社引述沈世偉表示,此次修法將全盤檢討調整,確保未來重新開機的軍事審判制度,必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要求,並參考刑事訴訟法最新發展,周延兼顧人權保障與軍隊紀律,強化國家安全。
至於修法方向,沈世偉指出5大重點:
第一為「軍事審判案件限於軍人職務上犯罪為主」,未來現役軍人平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有關的軍事犯罪(如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將受軍事審判;第三編軍人一般犯罪案件,規劃仍由司法機關辦理。
其次,沈世偉指出,將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依國防部組織法規定得視部隊任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並依「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運作,為提升機關的獨立性,將另行研訂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以杜外界藉由機關以調整的名義,干預偵審的疑慮。
第三,沈世偉表示,將制定「軍法官人事條例」,現行國軍任官、任職、服役等規範,並未針對軍法官有特別規定,相較於法官法對於從事審判者應有的制度性保障,明顯不足,這也是長久以來受到批評之處。未來國軍將參考法官法的制度精神,對於軍法官任免、遷調及評鑑、淘汰等,將研訂「軍法官人事條例」,有別於一般軍人人事制度,以確保公正獨立,贏得民眾信賴。
第四,沈世偉表示,從事偵審的軍法官必須具備軍事歷練,因為軍法案件涉及軍事專業特殊性,擔任軍事院檢軍法官具備一定部隊服役經驗或資歷,才能正確掌握軍法案件的特性,未來將律定從事軍事偵審工作的軍法官,必須具備一定部隊服務資歷,始得參加甄選。
第五,沈世偉指出,國防部將在符合公平審判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通盤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研議採行全面強制辯護、廢除階級管轄等。另有關事實審及法律審的救濟、審級制度設計,將徵詢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意見妥適規劃,並與社會妥善溝通,爭取民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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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促成廢除非戰時軍事審判
法界樂見恢復軍審 強化國安
曾為軍法官的律師陳佳鴻表示,司法案件數量繁多,軍法案件與司法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別,由專業背景的軍法官進行審判,整體速度明快,也不影響部隊予以違紀者的懲罰,更能樹立軍人威信。
中央社引述陳佳鴻說,軍隊是武裝團體,多數司法官在維護軍人權益與領導統御間取得平衡不夠深入,恢復軍審可望對維護軍紀、嚇阻共諜有一定程度的效果。
報導另引述一名偵辦軍法案件的資深檢察官說,司法人員對於部隊紀律與領導統御等資訊有待精進,近年來軍法案件回歸軍審的聲音漸漸變多。
這位檢察官指出,依照國防部修法規劃,恢復軍審並限於軍人職務上犯罪,如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若往後進一步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針對退役將領在中國發表統戰言論的部分,審判定罪率較高。
檢察官另表示,例如部分國安案件透過虛擬貨幣收受金援,多數軍法官離開辦案現場多年,其偵查能力也要與時俱進,必須接受相關訓練,而軍審制度的程序正義、被害人保護、軍法相驗等,也須基於人權的基礎下建立配套措施。
承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起於民國102年間,當年7月間,陸軍524旅下士洪仲丘在將退伍前違規攜帶照相手機入營,被罰禁閉處分,禁閉期間身亡,家屬質疑死因及軍檢辦案不透明,超過10萬民眾走上街頭,社會各界也掀起限縮軍審範圍的聲浪。
立法院院會102年8月6日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承平時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同年月15日生效,洪仲丘案成為移交司法審理的首件適用個案。
軍事審判制度將恢復
近3年法院每年收約300件軍事案
司法院13日表示,根據統計,近3年高院、地院新收軍事案件,每年合計約300餘件。
賴總統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後發表談話表示將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制度,處理現役軍人涉犯叛亂、利敵、洩密、廢弛職務、抗命等軍事犯罪的刑事案件。未來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軍事犯罪案例,將交由軍事法院審理。
司法院13日下午指出,軍事審判法非司法院主管法規,是否恢復軍事審判為立法政策的問題,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的職權。
陸軍下士洪仲丘於民國102年在軍中遭虐死舉國譁然,立法院同年8月間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把承平時期的軍人犯罪,改由普通法院審理,各法院即成立軍事專業法庭,並於各法院網站公布專庭法官名單。
過去因「洪仲丘案」,促使各界關注軍事審判法的修法,立法院會也於2013年8月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洪仲丘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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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後,司法院隨後發布修正相關辦法,明定「國安軍事專業案件」所涵括違反國家安全法在內的案件類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並要求各法院落實施行。
根據司法院統計,民國111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共57件,約占所有案件的0.30%,地方法院新收軍事案件243件,占0.12%;112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53件,占0.26%,地方法院新收273件,占0.12%;113年高等法院新收軍事案件52件,占0.23%,地方法院新收309件,占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