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擬將針對私運仿冒品的規範作出調整,取消「小額免罰」規定,若私運之貨物為侵害商標權等的仿冒品遭查獲,物品將被沒收並處以罰鍰,預計6月正式上路。
財政部關務署近期修正了《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凡私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物品,不論價值為何,將一律處以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
針對出入境旅客,台灣海關若查獲旅客出入境攜帶仿冒品,將沒收該物品,並移送偵辦是否需負相關刑事責任。
依據現行規定,未向海關申報私運貨物進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會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貨物,但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5000元,則可免處罰鍰,但槍砲、彈藥、毒品例外,無法適用小額免罰。
不過,若是有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若經查為非真品,導致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無論價值多少,皆須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並由海關沒入其貨物,私運者卻能適用小額免罰條款,遭質疑有鼓勵犯罪嫌疑,因此修正條款。
官員指出,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至4月28日,預計6月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