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9)日表示,廉政委員會審議通過「113 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 374 萬元、沒入 5,579 萬 3,888 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調查之啟動,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根據新聞稿,該案查核範圍,是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 112 年 5 月 20 日起至 113 年 2 月 12 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
至於柯文哲於 111 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 3 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經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 4,067 萬 8,453 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 1 筆收入及 86 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 2,463 萬 719 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 6,530 萬 9,172 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 180 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 4,067 萬 8,453 元
監察院說,柯文哲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 4 筆高額授權費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 1,500 萬元,違反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 180 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 1,500 萬元。
關於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 8 萬元併沒入 11 萬 5,435 元。收受 164 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 6 萬元。
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合計裁處罰鍰 374 萬元併沒入 5,579 萬 3,888 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 10 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