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亞亞」劉振亞因發表武統台灣的言論,遭移民署廢除依親居留許可,此舉引發「言論自由」的爭議。言論自由確實應該受到保障,但也不能無限上綱,成為逃避責任的藉口。特別是在定義不清時,法令界限容易出現模糊地帶,因此或許可以考慮訂立專法規範。這並非限縮言論自由,反而能讓言論自由受到更完善的保障。
提到言論自由,許多人會聯想到英國著名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於 1859 年發表的《論自由》。他主張,真理應透過自由辯論來驅逐謬誤,因此無論意見正確與否,都不應受到壓制,因為真理並非恆定不變,而是隨時間發展。後來,包括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也強調,人人皆有主張及表達意見的自由。我國憲法第 11 條亦明定,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同樣規定,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然而,關於哪些內容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長期以來爭議不斷。隨著司法實務發展,一些案例逐漸確立了界線,例如煽動不法行為、挑釁仇恨、猥褻、誹謗等,皆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舉例來說,法國著名的左翼諷刺刊物《查理週刊》時常嘲諷穆罕默德及穆斯林領袖,這些言論引發穆斯林強烈不滿,最終導致武裝分子攻擊該刊總部,造成包括總編輯在內的 12 人死亡。事件發生後,《查理週刊》以言論自由為抗辯,但忽略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樣是普世價值之一。
再如,某中學園遊會上,學生以「稀環鈉」為攤位名稱,遭批評涉及歧視原住民;台大經濟系學會選舉中,學生發表的政見帶有歧視意味,同樣引發爭議。然而,仍有人主張這些言論屬於言論自由。
這類玩笑話,即便當事人提告,也未必違法。但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歧視性言論已越來越不被容忍,因為一旦逾越這條紅線,就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無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的網路世界,濫用言論自由的案例層出不窮,也因此引發了不少訴訟。
同樣地,在飛機上大喊「有炸彈」或「我要劫機」,事後即便聲稱只是玩笑,仍可能面臨法律責任。這樣的言論,有人會認為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嗎?如同「亞亞案」,在台灣境內鼓吹武統,早已超越言論自由的底線。
因此,當言論已侵害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危害國家安全時,就不能再以言論自由為擋箭牌。只是,目前相關法令散見於各類條文,為此,才有聲音建議應訂立專法加以規範。但這絕非意圖管制言論、走回戒嚴時期的老路,而是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確保社會的基本秩序與安全,使更多人能真正享有受保護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