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5-06-05 09:32 (收賄金額)
更新時間: 2025-06-05 01:16
陳歐珀7年間涉收受聯興公司
賄賂款項400萬元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涉於立委任內收受不正利益護航業者,北檢4日清晨認為陳歐珀涉貪污重罪,有逃亡、勾串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4日晚間裁准。
台北地院指出,被告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被告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台北地院指出,陳男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趨吉避凶為人的本性,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觀看卷內陳男出入境紀錄,確實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中央社報導,台北地院表示,陳男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及串供之虞;審酌他所犯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以及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北院指出,陳歐珀有羈押必要,諭知羈押,自民6月4 日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全案因由,檢廉獲報,陳歐珀在民國105年至109年立委任內期間,涉嫌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不正利益或賄賂,藉其立委職權,以召開協調會、公開質詢等方式,提出多件法案或修正法案以護航業者。
檢廉掌握,民國107年間,一艘貨輪停靠基隆港,不慎撞上聯興公司貨櫃與機具,導致業者蒙受重大損害,因當時商港法未把私人貨運公司列為管理範圍,聯興公司因而請託時任立委陳歐珀協助。
TVBS報導,聯興公司涉嫌每月支付陳歐珀5萬元助理費,再給5萬元顧問費,7年期間涉嫌收賄400多萬。
台北地檢署3日指揮廉政署執行搜索陳歐珀、聯興物流時任負責人洪姓男子等人的住居所與公司等地,並約談陳歐珀等人。
檢方4日清晨認為陳歐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首次發稿: 2025-06-04 16:08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 涉收賄護航業者
北檢聲押禁見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涉嫌於立委任內收受物流公司不正利益,並提出修法護航業者,北檢昨天(3日)針對陳歐珀等人發動搜索約談。檢察官訊後,今天(4日)清晨聲押禁見陳歐珀。
台北地檢署表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陳歐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此外,同案被告陳歐珀妻子徐慧諭以新台幣80萬元交保、洪姓被告300萬元交保、許姓被告30萬元交保、葉姓被告10萬元交保,另一名洪姓被告50萬元交保,其餘均請回。
檢廉獲報,陳歐珀在民國105年至109年立委任期間,涉嫌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不正利益或賄賂,藉其立委職權,以召開協調會、公開質詢等方式,提出多件法案或修正法案以護航業者。
檢廉掌握,民國107年間,一艘貨輪停靠於基隆港,不慎撞上聯興公司的貨櫃與機具,導致業者蒙受重大損害,因當時商港法未把私人貨運公司列為管理範圍,聯興公司因而請託時任立委陳歐珀協助。
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廉政署執行搜索陳歐珀、聯興物流時任負責人洪姓男子等人的住居所與公司等地,並約談陳歐珀、徐慧諭、洪男等人。
民進黨廉政會:
原則上排入6月例會討論
延伸閱讀: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 涉收賄護航業者 北檢搜索約談10人
針對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涉嫌提出修法護航業者,遭北檢聲押禁見。民進黨中央今天回應「尊重司法、勿枉勿縱」;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說,原則上排入6月廉政會例會討論,但如果案情有急遽發展並事態重大,也不排除召開臨時會。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下午在民進黨中常會前受訪,媒體追問,此案是否牽涉派系糾葛,林俊憲說,「尊重司法偵辦,不要每件事都扯上政治」。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在中常會前受訪表示,司法是公平的,針對涉案嫌疑人調查,這是應當的,跟民進黨的派系一點都沒有關係。
王世堅認為,陳歐珀擔任立委期間表現非常好,他個人是相信陳歐珀在這件事情可能有被誤解,因為立委的提案往往都各企業請託,如果陳歐珀是清白無辜,那這樣子被調查其實也無妨。
王世堅說,現在國政如麻,不分政黨都應該戮力國政,更何況民進黨身為執政黨,黨內非常團結,此案絕對跟派系沒有關係。
陳歐珀幕僚3日晚發新聞稿
稱: 並無圖利特定企業
根據中央社,陳歐珀幕僚3日曾表示,修法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沒圖利特定企業或個人。
陳歐珀幕僚3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根據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現行商港法第72條僅規範未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時,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進出港,但隨商港設施民營化、BOT案日益普及,現行法規已難因應產業現狀。
陳歐珀幕僚說,陳歐珀等提修正案,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及「營運損失」納入強制處分範圍,明定可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避免賠償責任推諉不清,目的在提升賠償保障、維護港區秩序與產業權益,解決現行法令不足的地方。
陳歐珀幕僚表示,這是公開透明良善修法,依台灣商港產業界長期建言,內容與對象以產業全體、國家發展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沒圖利特定企業或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