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人事總處會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或其主管人,共同在發出的公文上簽署名銜。)的「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增加查核頻次、內容,受查人若有同居人,以及同居人的父母都會列為調查範圍,預計明天(6日)生效。行政院表示,行政院長、副院長、秘書長、2位副秘書長將列首波實施對象。
因應共諜案,考試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人事總處會銜的「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強化特殊查核的頻次與內容。
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長李花書今天(5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補充指出,查核辦法昨天發布,依法將於明天生效,修正內容包含,配合國安五法修正,將涉及國安五法的重大國安犯罪類型列為特查項目之一;同時也增加查核頻次,特查職務滿一定期間要定期辦理特查。
李花書也說,相關首長辦公室裡面的人若非任用法適用範疇,則會請他們填寫自願書,以確實完備國家安全查核。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政院五長以及其辦公室所有人員都會優先辦理首波特殊查核。至於查核期程,李花書表示,明天起就會陸續啟動查核,但特殊查核期程要送調查局辦理,需要一點時間。
此外,根據公告辦法說明,考量威脅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境外敵對勢力,除外國情治單位、中國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外,國內近年陸續偵辦多起國安犯罪案件型態,顯示滲透來源已擴及境外敵對勢力實際控制或管理的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者,因此此次也增列「未經許可或授權,曾與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聯繫接觸者」或是受其利誘、脅迫者,皆納入查核範圍。
公告辦法也指出,同居關係屬現代重要生活型態,且同居人雖非配偶,惟其與當事人的生活關係相當緊密,因此這次將受特殊查核公務人員的同居人,以及同居人的父母列為調查範圍。
查核辦法明定,經特殊查核有相關情事者,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其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授信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當事人不同意者,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前條所定職務,但可擔任前條以外的職務,現職人員除機要人員應免其機要職務外,應依法調整為前條以外的職務。
國防部近期修正
「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另一方面,中央社4日報導,國防部近期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新增初、新任及預劃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送請保防單位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的規定,而涉密人員的特殊查核作業,需填寫查核表且當面訪談,並新增視情況施予科學儀測。
國防部今天(5日)說明,受查人經查核表審查、書面說明、面訪都被認定有疑義的話,便會施予科學儀測,也就是使用測謊儀協助鑑判,與國安局、刑事局、調查局設備相同。
國防部5月30日公告修正「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進一步強化國軍安全查核與涉密人員特殊查核作業規定。
根據新增規定第9-1點,明定各單位應先確認新(初)任及預劃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是否曾為現役軍人或國軍聘僱人員,再送請保防單位查詢國籍與刑案紀錄。
此外,新增規定第13-1點明定人事管理單位針對預劃接密人員,應於其調任前一定期限內送請保防單位查核、查核後應處作為及調任涉密職務後續辦理查核之時機,以完備涉密人員之人事查核作業程序。
根據第13-1點,明定預劃調任密級及機密等級職務人員於前30天送查;另預劃調任極機密及絕對機密等級職務人員於前60天送查;人事管理單位派職前,應與受查核人所隸單位,依「國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職務管制名冊」核校新任職務機密等級,並應審認實際接觸機密資訊業務實況,填具查核名冊註明核定職務保密區分,送請保防查核。
第13-1點並明定,經辦理涉密安全調查,判定未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有效期限3年;判定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或當事人拒絕填具特殊查核表,即未具接密資格,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並由受查核人所隸單位應限制其接任機敏職務或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此外,根據修正過後的「國軍人員特殊查核表」,新增調查人員完成面訪後,倘若有疑義者,經受查核人同意後,將施予科學儀器協助釐清,凡拒絕者,將視同未完成安全調查,因此,若拒絕科學儀測,視同未完成安全調查,不具備接觸機密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