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並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於三個月內放寬公務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限制,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現行規定中,《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雖允許祖父母請育嬰假,但必須符合孫子女「無法由雙親照顧」或具「特殊事由」的條件,實務上限制頗多,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
這次修法原本包含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的增訂「育孫假」條文,但後經黨團協商,僅保留第36條之1修正動議通過,第28條之1條文則維持原狀不修。立法院會無人提出異議,法案順利三讀通過。
銓敘部先前指出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嬰」意指初生的幼兒,因此已涵蓋祖父母照顧孫子女的情形,似乎無須另行修正,但立委批評相關條文過於嚴苛。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3個月內修正規定,放寬育孫假條件,並加強對全體公務員的宣導。
此外,修法也明定,臨時機關派用人員在「派用條例」廢止9年後,仍可於相關機關間依原條例繼續派用,保障其任用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