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明訂台灣人若因領取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欲申請回復,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中國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以呼應總統賴清德日前提出的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下的17項因應策略。
依草案規定,適用對象為原本在台設有戶籍,但因轉為中國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中國人士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中國身分的情況。
修正內容新增明確規範,為防止中共藉回復制度滲透統戰,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情況之一: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對於外界關注是否代表審查趨嚴,陸委會以書面回應指出,雖然法令用語為「回復」,實際上等同於「中國籍人士」再度申請取得「台灣籍」。
陸委會強調,台灣籍極為珍貴,並非隨意即可取得,特別是曾經主動放棄者,更須提出足以取信社會的正當理由。最後並指出,這三項條件只是將既有的審查標準進一步明確化。




